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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132号

颁布时间:2011-12-07 11:13:52.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要求,新设无风险矿种(包括符合直接设置采矿权条件的低风险矿种)的采矿权,必须符合采矿权设置方案。为做好无风险矿种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主体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组织工作,具体编制任务可委托以下两类中介单位进行编制。

  1、经省厅备案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

  2、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工作业绩的单位。

  二、编制要求

  1、采矿权设置方案应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省市下达的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等为依据,由财政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按照《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进行编制。原则上一个县(市、区)编制一个设置方案,主要从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合理布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对每个规划开采区、规划限采区内的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等进行详细安排。

  2、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时应标明区域内已设采矿权的范围,划定拟设采矿权的范围;明确拟设采矿权的出让年限、生产规模、出让方式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求。划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应严格按规范进行现场测定。

  3、采矿权设置方案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组织进行现场论证,并通过专家审查。

  4、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加强研究,突出图、表的合理性,相关数据必须符合部配号系统的要求,文字部分尽量简明扼要。

  5、采矿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资源供需、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滚动修编,按原程序报批。

  6、在采矿权设置方案修编、报批前因工程建设、废弃矿山治理等需要出让采矿权的,可编制局部区域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报批程序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通过审查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厅批准(提供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及电子报盘1份)。

  2、经省厅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下达批复文件。

  3、省厅信息中心根据厅批复文件,将采矿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补充批复文号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采矿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采矿权,暂停采矿权统一配号。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厅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不再执行。采矿权设置方案批准后,无风险矿种的新设采矿权不再履行新设置报批手续,直接按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实施出让,凭采矿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办理储量备案手续。

  3、以下两类符合直接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按照无风险矿种的要求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1)根据省厅、省财政厅浙土资发[2002]89号文件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勘查后,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等低风险矿种。

  (2)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不再设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

  4、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盘软件可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组织开展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为顺利实施采矿权出让创造条件。

  附件: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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