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11]65号
颁布时间:2011-12-08 09:51:1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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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经对你公司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情况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示5个工作日,现认定你公司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范围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