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12-22 09:04:15.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的范围和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编制了现金流量表的报送,未编制的可以不报送)。
(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适用各自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报送的时限
纳税人申报期限内报送的财务报表采取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报送,具体报送时限如下:
(一)中期财务报表
1.有增值税税种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增值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2.没有增值税税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二)年度财务报表
纳税人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中期不再报送。
三、下列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二)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
(三)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
(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
(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报送财务报表。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的要求,对已经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报送中期财务报表,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报送财务报表。
四、报送的渠道
(一)实现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使用的“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一体化软件”进行升级,在「参数设置」中选择“使用财务报表类型”,填写财务报表后通过网络报送。
(二)实行介质申报的纳税人,对使用的“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一体化软件”进行升级,在「参数设置」中选择“使用财务报表类型”,填写财务报表后采用磁盘、U盘等电子介质形式向办税服务厅报送。
(三)实行手工申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持编制的财务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录入。
升级途径:安装包下载地址:下载中心——软件下载。
五、新旧财务报表的衔接
(一)为保证原财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附表五(资产负债表)、附表六(损益表)报送到所属期为2011年12月(即纳税申报期为2012年1月)的财务报表报送完成。
(二)2012年1-3月补充采集按本公告要求的2009年、2010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本公告自二Ο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8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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