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综[2011]142号
颁布时间:2011-12-16 14:30:43.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本级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有关任务分工的通知》(黑治金办[2011]7号)规定,为切实防治“小金库”,现就进一步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津贴补贴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现有津贴补贴标准或扩大执行范围。
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不得通过其他科目核算和反映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津贴补贴原则上一律以银行折、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三、各部门要加强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其他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四、各部门要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不得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五、凡违反津贴补贴规定的,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退回,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