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11]40号
颁布时间:2011-12-29 09:01:5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规范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服务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支持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积极推进省级银行组建工作,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农村信用社战略合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是加速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机构并购重组、省级银行组建和流程银行再造进程;有利于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积极落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断拓展合作领域
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履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要在加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清产核资审计、内控制度审计、信贷客户财务状况评价等方面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合作领域,积极拓展利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服务加强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管理的新途径。
三、建立沟通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共赢平台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双方在合作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其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但每年应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农村信用社的沟通交流,促进双方建立合作共赢平台,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渠道。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动态资料交换、监督检查信息通报等日常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为农村信用社提供鉴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四、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推荐选聘工作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时,要及时发布选聘公告,并联系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主动向县级行社推荐至少3家具有良好信誉、具备金融企业鉴证服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县级行社根据业务需求,充分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后,以招标方式从中选取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并依照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合理确定委托项目付费标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的规定和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服务能力以及自身的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招标底价。同时,还应邀请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五、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考虑把精通金融专业会计知识和审计技能的专业人才纳入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队伍,同时,将金融会计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中,推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组织业内专家,认真研究合作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适时发布专业指导意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抓好农村信用社审计技术培训,提升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把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实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认真落实,认真学习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掌握对农村信用社提供鉴证服务的相关技能。要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特点,针对农村信用社设计有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制度,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配备熟练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人员,同时要加强专业培训,为做好各项服务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