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1]424号
颁布时间:2011-12-30 10:59:2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物价局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和大型水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价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上调3.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9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重庆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号机组按生物质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577元执行。
二、核定和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合理简化分档分类,适当提高重庆境内(除万州地方电网调度机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
(一)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机组,2011年12月1日以前投产的,本次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价后低于同期分档上网电价的,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见附件一);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均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5万千瓦(含)以下具有季调节及以上性能的机组,在分档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水电站调节性能的认定仍按渝价[2009]408号的规定执行。
(二)装机总容量5-30万千瓦(含)的机组,2011年12月1日以前投产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
(三)重庆大唐国际彭水开发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重庆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乌江银盘水电站临时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3元。
(四)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水电企业均应在并网发电前三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网电价核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其中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物价局认定后按同期分档标杆电价执行;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由市物价局报送国家发改委另行审批。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四、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7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三。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将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其功率因数调整、分时电价等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同时,统一商业、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
(三)为深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将重庆市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统一归并为每千瓦时2.27分钱。
(四)其他有关政策
1.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调价后的标准执行。
2.《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三)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调整范围
本次电价调整的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按照本通知电价政策同步调整。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价格。
(三)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中小型水电站分档上网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