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1]152号
颁布时间:2011-12-30 10:29:1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预[2011]137号)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公立转制高中学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降低“房屋登记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废止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此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原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为切实做好此次收费清理工作,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
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予以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二、相关收费收入清算
对此次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启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同时,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预[2011]150号)有关规定,在本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内核算。
三、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收取已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