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1]298号
颁布时间:2011-12-31 11:45:01.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1]663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个人委托提供其它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财政补贴、服务成本以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具体标准。
四、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五、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3个月前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