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煤[2011]758号
颁布时间:2011-12-28 13:41:43.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掌握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现状,根据《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豫工信[2010]118号)规定,省厅将对 2011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范围
在本省境内2010年度已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2011年度已到期延续和新办理的所有批发、零售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均参加本次的全面检查。
二、全面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依法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是否继续有效或发生变化。
(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年度煤炭经营量是否达到基本经营规模要求(批发企业10万吨、零售企业2万吨)。
(四)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五)有无超出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是否接受煤炭经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八)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九)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十)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一)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全面检查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报告。报告期为2011年,主要内容:⑴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⑸环保措施实施情况;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⑺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⑻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⑼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⑽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⑾有无不及时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正本、副本)。
5、《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煤炭经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2011年度煤炭经营状况一览表(见附件2)。
6、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储煤场地协议及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
9、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含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协议及合格证明(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正在使用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的合格证明)。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保证字迹清楚;全部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二)省厅复查核准备案材料(地市上报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⑴全面检查情况;⑵资料整理归档情况;⑶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全面检查材料。
3、上报所有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全面检查程序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厅复查核准备案三个阶段。
(一)自检申报:煤炭经营企业于1月10日前,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经营所在地的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要求,自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全面检查申报材料规定将企业申报材料整理,并在1月11日—2月15日内完成对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的初审工作;按省厅复查核准备案材料要求行文上报备案意见(含电子文档)。
(三)省属煤业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厅申报。
(四)查核准备案:省厅自接到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行文上报企业复查备案意见后,于2月16日—3月31日内完成复查核准备案,签署审查意见。同时组织力量到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抽查材料归档情况、煤炭经营企业年煤炭经营量情况及核查企业的储煤场地、货场货位情况。
五、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批发企业铁路货位在15个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四)煤炭储运场地符合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
(五)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六)年煤炭经营量批发10万吨以上,零售2万吨以上。
(七)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八)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一年内未经营煤炭、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项目、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全面检查、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查处未整改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全面检查结果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登记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申报材料或拒绝监管部门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凡属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相应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六)对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七)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八)全面检查结果,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全面检查有关要求
(一)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宣传到位,使各煤炭经营企业认识到全面检查是优化煤炭企业经营结构、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促进煤炭经营销售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机遇。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提高监管水平,不得借全面检查之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各项全面检查工作,企业按时提交有关被检查资料,监管部门上报本区域的全面检查意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