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财综[2012]6号

颁布时间:2012-01-18 09:01:36.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规定,并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清费减负工作要求,我们对全省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交通部门的船名牌工本费、卫生部门的医疗仪器质量检测费、政府采购部门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收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包装材料检验费、海洋渔业部门的渔港费收(船舶港务费、停泊费、靠泊费、货物港务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取消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22号)规定取消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三、取消上述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各执收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