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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2012-01-20 16:27:58.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等国家七部门印发的《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建发[2010]235号)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监管工作

  2012年作为家电下乡监管年,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是落实家电下乡政策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家电下乡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有关政策,保证了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极少数中标流通企业的备案销售网点发生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甚至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方主管部门也监管不力,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开展销售网点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自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对辖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一)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月29日—2月3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查自纠阶段(2月4日—2月14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抽查阶段(2月15日—2月20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抽查阶段(2月21日—2月26日)。2月底全省家电下乡清理整顿工作全面结束。

  (二)清理整顿工作内容。

  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以下两种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销售网点代办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并兑付方式;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

  在清理整顿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网点,采取以下两种处罚措施:

  一是立即取消备案资格的。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备案资格:

  1.骗取财政资金的;

  2.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之后未实现产品销售的;

  3.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将标识卡配发到非匹配产品上的;

  4.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5.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6.违反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7.私自留用标识卡、滥用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虚开销售发票或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的。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上述行为的,除取消其网点备案资格外,还将按照家电下乡相关规定追究所属中标流通企业和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暂停销售资格、进行整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该网点备案资格:

  1.未建立进销存台账并在系统中录入台账的;

  2.不能当场为购买产品的农民开具有效税务发票的;

  3.未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产品及标识卡相关信息,或未在系统中及时对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销标识卡的;

  4.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没有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并在产品公示栏中公布销售产品的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的;

  5.未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或在专柜(专区)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

  (三)工作要求。

  1.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一次100%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及建议于2月15日前上报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并将抽查结果和建议于2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重点检查(抽查)销售网点落实进销存台账、家电下乡信息系统显示异常、系统数据与实际销售比对、前期举报投诉等情况;

  3.对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工作应发挥中介组织的力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发生的必要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中统筹考虑,给予是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视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确定;

  4.清理整顿期间,财政部门除对采取销售网点代办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并兑付方式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停止签订新的销售网点代审代垫协议,待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再予以明确。

  5.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并保护相关举报人权益。

  清理整顿完成后,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赴各州(市)、县开展专项抽查,对未完成整顿的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备案资格并不得再次备案,下属网点连续出现3次整顿未完成的流通企业将给予暂停中标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罚;对落实清理整顿不到位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将调减该地区家电下乡工作经费。

  三、落实销售网点进销存台账制度

  为加强对销售网点标识卡的监管,家电下乡信息系统新开发销售网点进销存台账项目。台账内容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价格;销货日期、数量、型号、价格、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发票号等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销售网点及时、准确地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销存台账内录入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对销售网点检查(抽查)的重要标准。销售网点录入台账产品销量大于录入进货量的,系统将禁止该销售网点补贴录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存在包庇、隐匿不报、敷衍塞责行为的相关负责人,要按照家电下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要求安排好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清理整顿及落实进销存台账制度有关工作,确保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树立工作先进典型,为家电下乡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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