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2]18号
颁布时间:2012-02-09 16:22:2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市财政局已同意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增加区县公安局为执收主体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市公安局予以明确。
二、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管理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由区县公安局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市和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其中:上缴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支出统一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其余支出纳入区县级部门预算。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