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2]17号
颁布时间:2012-02-08 16:51:4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增加我局出入境管理部分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公后[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你局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二、市与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局供应;市公安局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县公安局执收的收费收入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市和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其中:上缴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支出统一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其余支出纳入同级部门预算。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