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2]73号

颁布时间:2012-02-15 11:15:2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局,各县(市、区)经济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做好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确保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电网企业是执行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六条 全省有序用电工作应遵循 “安全稳定、注重预防”,“缺口多少、错峰多少”,“有保有限、影响最小化”和“分级控制、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每年1月上旬,根据全省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由省经贸委组织省电力公司研究确定全省年度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给各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电网企业。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当地电网企业根据省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所辖县(市、区)经济结构和用电特性,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对可能发生局部电力供需矛盾的地区,应同时编制局部有序用电方案。

  第九条 各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本市人民政府、省经贸委备案,并下达给各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十条 省经贸委组织省电力公司汇总各设区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发布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科学安排有限用电。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电网企业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三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违规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及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各自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应当报设区市和所在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备案。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七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十八条 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经贸委可根据全省电力运行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或下达临时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各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控指标及时修编有序用电方案,并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经贸委备案。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各级电网企业应定期披露本地区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二十条 全省有序用电实行分级预警制度,预警信号分为省、市、县3个层次,省级电网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由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公司负责,设区市、县(市、区)电网的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由当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省电力公司负责跟踪省内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当预计可能出现全省性或跨区域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设区市、县(市、区)电网企业负责跟踪区域内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当预计可能出现局部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经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告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20%);

  Ⅲ级:较重(黄色、5%-10%);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根据全省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全省有序用电方案,并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设区市、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本级或局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实施有序用电调度协调机构,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立即通知所辖市(县、区)及相关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相应限额等级,依据本地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电力、电量调控指标控制有关用户用电。

  第二十四条 所辖区域因各种原因导致局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及时启动局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电网企业应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应每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当地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电力电量限额指标,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供电资源和用电需求做好日用电平衡,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用电需求,减少限电损失;省电力公司应加强与华东电网的沟通,促进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备,保证机组出力,保持电网供电能力的相对稳定,提高有序用电的均衡性。

  第二十八条 有序用电涉及的电力用户必须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按照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严格执行下达的电力电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九条 负荷控制系统是实施有序用电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负荷控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期间,应充分发挥负荷控制系统的作用,加强对负荷控制功能的监督检查,确保控制回路安全、可靠运行。

  各级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在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一条 在有序用电实施期间,各级电网企业要按日做好有序用电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定期向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有序用电信息,做好有序用电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同时,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及时开展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紧急状态下,各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应按规定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启动预案和全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等。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和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且非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重点限制的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择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

  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相关政策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七条 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出台后,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三十八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有序用电方案执行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可视情况扣减电力电量指标,实施“今超明还”措施。

  (二)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停止供电。

  (三)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

  (四) 对非计划停机或因电厂原因造成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相应调减年度发电量。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用语含义解释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