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2-15 08:51:2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2011年12月中注协印发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专门委员会民主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省注协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精神,拟对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和规范,将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证明列入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职责范围,为此,拟定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行业内意见,请认真组织讨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2月2月29日前报省注协会员管理部,联系人:蓝红伟,联系(传真)电话:0571-85179693,邮箱:lanhongwei@zicpa.org.cn.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保障行业内部治理工作规范地开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设立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按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是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并贯彻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具体方案和意见;(二)帮助指导、检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完善以章程、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三)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体制建设及转型的有关方案和意见;(四)协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矛盾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五)协助调查核实新设或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执业经历相关材料;(六)对新设或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拟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申请进行民主审议;(七)协助调查核实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相关材料,审核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八)协助调查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九)其他。
第三章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组成
第六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由32名成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16名,行业协会15名,政府部门1名。小组人选由执业机构和秘书处提名,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
第七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成员条 件:
(一)省注协会员,从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四)成员本人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执业机构内非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从业人员代表担任成员,应符合以上第(二)、(三)、(五)项条 件。
第八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章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民主审议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和中注协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执业机构中拟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申请进行民主审议。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下同)提议召开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民主审议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召开民主审议工作会议,应从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名单中抽取11名成员,实际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向内部治理指导小组会议介绍新设或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拟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申请相关材料,提交调查核实的证明内容和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有无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就提交审议事项的事实、证据等向秘书处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审议有关专业问题的事项时,如有需要,组长可以决定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民主审议工作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省注协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民主审议工作会议书面表决:
(一)决定终止对该事项的审议;
(二)决定是否同意对新设或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拟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申请相关材料的民主审议;
(三)决定是否就将新设或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拟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申请相关材料作进一步核查。
第十七条 书面表决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方式。表决结果须达到实际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民主审议工作会议表决结果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并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九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民主审议工作会议作出的同意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决定,并由秘书处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在网站上行文公示。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民主审议和公示情况,省注协秘书处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在“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加盖公章,同时,上报中注协备案。
第五章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
(三)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成员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成员是出具证明申请的当事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近亲属;
(二)出具证明事项涉及成员所在执业机构、总所或分支机构及执业人员;
(三)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成员应按要求参加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的各项会议和活动;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组长书面请假。
第二十四条 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成员如有不宜继续担任成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年龄超过60周岁或已办妥退休手续或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
(二)一届任期中累计两次不按要求参加内部治理指导小组会议;
(三)有违反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要求的行为;
(四)本人或其所在执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本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本人因故不愿继续从事内部治理指导小组的工作;
(七)不宜继续担任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