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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资助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2]11号

颁布时间:2012-02-03 14:22:52.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团委(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动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发展建设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1]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资助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团省委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浙江省资助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1]4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进一步推动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省资助青少年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是指利用2011年至2015年中央安排给我省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开展的资助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助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包括面向当地青少年、农民工子女等群体开展的流动青少年宫、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生命安全教育、青少年文化科技活动等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

  (二)资助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包括对建设时间较早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进行修缮维护,添置、更新设备等;

  (三)资助培训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第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条 上述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一)、(二)两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各地小学到高中在校生数;

  (二)各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

  (三)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时间、建筑面积情况;

  (四)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运行管理、社会效益情况;

  (五)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规模、绩效评价等。

  项目资金按上述因素及相应权重系数进行资金额度分配,并结合各地项目申报,在分配给各地的资金额度内按项目进行下达。

  第七条 当年下达给各地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未能使用完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说明理由且逾期不使用的,视情扣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额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产权清晰,主体明确,运转正常,没有被挤占、挪用、租借等情况;

  (二)场所必须为公益性单位,管理规范,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并有必要的运营保障资金;

  (三)场所近三年年均服务青少年人次,市级不低于10000人,县(市、区)级不低于5000人。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各地团委(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已经开始实施和实施完成的项目,向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申报,各区由所属市负责上报。各年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底(2011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

  (一)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资助金额);

  2.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1);

  3.申报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活动方案、组织成本、项目资金总额及来源、绩效评价等材料,已完成的活动项目还要提供经费决算、相关支付凭证、活动图片、有关新闻报道等材料。

  (二)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能力提升设施设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资助金额);

  2.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2);

  3.申报项目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总额及来源、具体建设内容、材料和设施设备数量金额等清单、已完成项目的经费决算、相关支付凭证、图片等材料。

  (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由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并组织申报。

  (四)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的项目申报进行调查、审核、评议,形成分市、县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要稳步推进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工作,积极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省财政厅、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分配给各地的资金额度内,结合项目库,分批次将项目资金在受资助项目中进行分配

  并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项目所在地团委(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公益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每年2月底前,各地团委(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上一年度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四)获得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团委(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团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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