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2012-02-13 11:09:27.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强政策扶持,增加资金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快速提升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全面提升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种业资源,重点改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设施,提升农作物种业企业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水稻等优势制种基地标准化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技术、成果、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扶优扶强。加强政策引导,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对育种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兼顾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种业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农作物育种新机制,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农作物品种。由种子企业选育的农作物品种所占比重提高到60%以上,农作物良种更新换代2―3次,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提高到98%,良种在农业生产科技贡献率中的比重提升到60%.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优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20万亩,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供应率提高到80%,水稻种子自给率提高到90%,玉米种子自给率提高到50%.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龙头企业3―5家,其中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以上。基本建成辐射长江中上游和西南地区的区域性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心。
二、促进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
(一)建立完善种业科研新机制新体制。推进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资源整合,建立种业基础性研究以公益性科研机构为主、商业化育种以种子企业为主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骨干企业,构建种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搭建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共享机制,促进一批优势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作物种业重大科研成果加快推广应用。
(二)加强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切实保障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经费和科研人员待遇,稳定科研队伍,集中优势资源,加强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评价、利用和分类管理研究。加强农作物核心育种材料和重要功能基因的筛选、创制、改良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育种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研究,强化农作物抗逆机理、生物安全检测技术等基础性研究。加强非商业竞争性、常规作物和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选育和应用技术研发。加强农作物育种、机械化制种、质量快速检测、种业信息管理、种子加工贮藏、节本增效栽培等配套技术研究和农机具研发。
(三)大力推进商业化育种。积极扶持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资源,加大科研投入,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研发,提高育种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快基础性、公益性农作物种业研发、品种改良、检测鉴定等平台建设,改善基础条件,积极创建国家级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基地。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教学资源,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搞好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强化农作物种业人才和科技支撑。
三、着力增强农作物种子企业竞争能力
(一)推进种子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支持大型优势种子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打造育种能力强、加工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引导种子企业建设农作物种业服务网络和信息管理系统,强化种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二)改善种子企业基础条件。加大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人才,优先保证种子企业建设科研、加工、贮藏等设施用地需要,积极帮助改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条件,提高企业育种、繁育、推广能力,提升种子加工技术水平,增强种子生产基地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引导种子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市内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在国外建立农作物品种推广试验基地。加强种子出入境管理,严格检验检疫。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市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做好外资并购市内种子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四、努力保障农作物种子供应
(一)提高种子生产能力。根据我市区域生态条件和农作物制种特点,建立水稻、玉米、马铃薯、蔬菜、油菜等优势种子生产保护区。依托种子企业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制种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设一批由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的相对集中和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加强种子生产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土地治理,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
(二)建立应急种子储备体系。建立市级应急种子储备体系,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农作物种子,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区域性市场调剂对农作物种子的需求。
五、强化农作物种业监管
(一)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全市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将种子行政执法、品种区域试验与审定、质量监督、信息监测预警等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和展示体系,全市建立覆盖不同生态区域的农作物品种试验站12个,品种抗病虫、耐旱、耐高温等特性鉴定站4个,农作物新品种展示基地30个。建设31个市级、区县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现大宗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全覆盖。逐步建立种子市场监测与预警机制,完善种子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建设种业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三)强化种业监督管理。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生产、侵权生产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基地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加强品种特异性、抗病性和抗逆性鉴定,严格品种审定。加强对审定品种的监管,加大不适宜种植品种的退出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建立种子企业公开信息查询平台,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协会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种子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完善现代农作物种业支持政策
(一)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全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
(二)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供种保障、企业培育、种子监管工程建设。
(三)支持种子企业育种。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四)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市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让农作物种业职务科技成果(指农作物品种、育种亲本材料),可以将转让所得净收入的20%―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20%―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职称评定等有关问题。
(六)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强化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用地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已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的用地性质。
(八)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纳入种粮农民补贴范围,扶持发展农作物制种专业合作社和制种大户,对符合条件的制种大户实行种粮大户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
七、加强农作物种业发展保障措施
市农委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金融、税务、国土房管、国资、外经、工商、质监、教育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种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时修订农作物品种测试、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发布制度。实行农作物种子代销商登记备案制度。制定农作物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