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12]4号
颁布时间:2012-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丰富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充分利用网络教学手段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高端培训资源优势,加强网络培训管理,规范学习流程,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省注协制定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网络学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及时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每年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任务。
附件一: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网络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培训网上学习人员报名表
附件三: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培训报名汇款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网络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管理,规范学习流程,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的
为丰富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会员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充分利用有效资源优势提高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通过灵活、便捷的网络学习方式,帮助执业会员在工作之余自由安排学习时间,及时更新知识,提升执业会员的执业技能及综合素质,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二、培训对象
全体执业会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位执业会员分别参加一次面授培训、一次网络远程培训。省注协在每年下达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时公布参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网络学习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一般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报名参加网络培训。
三、培训课程
(一)课程类别
课程包括两大类: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的培训内容经省注协确定后,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制作完成。选修课程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提供,执业会员可根据个人兴趣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选择。
(二)学时要求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要求,执业会员在参加网络培训当年应完成40学时的必修课程。
(三)选课规则
(1)执业会员可组合选择课程,向上浮动4学时,即最多可选择44学时的必修课程。
(2)执业会员应在登录后参考培训网页中的课程简介进行选课,一经选定将不能更改。
四、时间安排
每年的网络学习平台开放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参加网络培训的执业会员应在此期间登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参加学习,逾期将关闭网络学习平台。
网络学习没有学习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五、培训费用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培训费用缴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一)培训费:每人100元
(二)缴费方式: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直接汇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1、银行汇款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天竺支行
账 号:11001020100056030985
2、邮局汇款
汇款地址:北京市顺义天竺开发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收 款 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办公室财务部
邮 编:101312
(三)注意事项
1、请以事务所为单位汇款,并在附言中注明“山西省执业会员培训”字样,不接收个人汇款。
2、汇款后,请按要求填写山西省执业会员培训报名表及汇款明细表(见附件2附件3)并发送到study@nai.edu.cn .
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将在收到汇款后以挂号信方式将发票寄至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4、经核实,汇款成功后,执业会员即可按规定时间登录学习。
六、网络远程继续教育流程
(一)登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网页www.nai.edu.cn ,点击远程教育栏目;点击 “远程教育”下的“山西省执业会员培训”进行学习。
(二)具体操作流程
执业会员在专区首页的登陆区按提示输入自己的证书号(用户名)及姓名(密码),通过身份认证后进入专区即可进入学习流程。
学习期间,专区还提供财经快讯、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资讯供学员查询。
(三)联系电话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010-64505552 ,64505262
山西注协培训部 0351-4083725
七、考试环节
(一)资格审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网络学习平台将对执业会员的登录及学习情况进行记录,达到学时要求方能参加考试,未完成学时将提示继续学习。
(二)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为每位执业会员自行选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列入考试范围。
(三)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在线形式,执业会员应登录培训网页在线答题。试题全部为客观题,试卷由题库自动随机生成。考试结束系统即时提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可再次进行考试。
八、学时认定
执业会员考试合格后,可确认为完成了当年继续教育的40个培训学时。考试合格可按要求从网上打印“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执业会员应妥善保管培训合格证书,并按照省注协通知的时间持证书参加年检。
执业会员参加网络培训,未完成40个培训学时或考试不合格,年检不予通过。
九、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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