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委[2012]30号
颁布时间:2012-02-14 14:36:18.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1]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种子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我委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2月14日
附件:
2012年上海市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本市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本市种子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按照农业部继续深入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的统一部署,依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种子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检打联动、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品种审定和保护,加大品种退出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有效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体系与队伍建设。要根据《意见》及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充实种子管理队伍。各区县要加强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建设,配置种子检验设备,不断提高种子检测能力。
(二)退出一批品种。对未按农办农[2010]79号文件要求按期提交标准样品的、通过品种审定五年来推广面积累计小于1000亩的或生产上应用存在不可克服缺陷的品种,按程序公示后予以退出。
(三)清理一批企业。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期满但经营生产条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屡次违法违规,或多次被举报投诉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依法限期整改、注销或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资格。
(四)查处一批案件。加大种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究。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五)完善一批规章。修改完善《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认定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推动种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监管重点
(一)重点内容: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二)重点作物:水稻、玉米、麦子和主要蔬菜作物种子。
(三)重点区域:崇明、浦东、金山、闵行等主要制种区县。
(四)重点环节: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及市场销售等环节。
(五)重点企业:承担主要农作物统一供种的企业、监督抽查品种真实性和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多次抽不到样品的企业,以及近两年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六)重大案件:社会举报投诉、跨区域和久拖不决的重大种子案件。
三、工作任务
(一)种子市场大检查
在种子市场销售的重点时节(春秋两季),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和区县农业执法大队联合开展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1、检查范围
对春季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秋季油菜、大小麦为主的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管,监管范围为承担统一供种的种子企业及主要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检查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查:主要检查经营者资质与经营生产情况,特别是逐一审查种子来源、生产许可证、品种合法性等材料的真实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要上报市种子管理总站核查。
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种子经营档案建立、记载、保存及有效凭证等情况。
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超范围推广,以及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情况等信息。
转基因品种:检查参加区试、生试所有主要农作物种子,以及市场上销售的玉米、水稻和棉花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时间安排
1-4月,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区县种子管理、农业执法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4月初,区县农委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市种子管理总站;
4月底,市农委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送农业部;
8-10月,全市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10月初,区县农委将秋季检查结果报送市种子管理总站;
10月底,公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送农业部。
11月初,对全年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4、工作要求
各区县农委要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检查。市种子管理总站要指导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要在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现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各县活动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向上汇报,结案结果要汇总上报。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做到检打联动,有力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视情况处以没收、罚款、吊销证件或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1、春季种子质量抽查
(1)抽查对象及范围:抽查对象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主要是播种面积较大、对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的品种。抽查的受检单位原则上是各所在地的有证种子经营企业。对受检单位要抽查其经营的主要品种,原则上一个经营企业抽查样品1-2个。实施水稻统一供种的区县要求抽样检测面达100%。其中,市种子管理总站与市工商局联合抽查20个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抽查种子样品40个,区县抽查水稻及玉米样品种子约250个。
(2)检验项目:包括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即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指标。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市发证企业的水稻、蔬菜种子检测及检测质量指标的汇总工作。各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种子的扦样与检测工作。
(3)时间安排:抽查扦样工作应于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于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室内三项质量指标的检验工作(包括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并将抽样情况与室内检验结果报送市种子管理总站。
2、开展杂交水稻种子田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
针对本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逐年增大的实际,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制种面积的90%.检查主要内容为: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地点等相符情况;种子质量保证措施、生产技术规程的落实情况;田间隔离、去雄、去杂、去劣等情况;种子生产档案情况。
3、开展秋季种子质量抽查
(1)抽查范围与对象。秋季抽查的农作物种子为小麦、大麦及部分蔬菜作物种子。抽查的受检单位原则上是各所在地承担大小麦统一供种任务的种子经营企业。对受检单位要抽查其经营的全部大小麦品种;外地调入的要做到每批抽检。
(2)检验项目。包括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即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指标。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市发证企业种子检测及检测质量指标的汇总工作。各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种子经营者的种子进行抽查样品的扦样与检测工作。
(3)时间安排。抽查扦样工作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完成,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于2012年10月中旬前完成室内三项质量指标的检验工作(包括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并将抽样情况与室内检验结果报送市种子管理总站汇总。
4、开展国家、市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与质量抽查
加强储备种子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一要确保储备种子的数量,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足量储备种子;二要确保储备种子质量,要实行专库存储,健全储备种子管理档案,储备期间要定期做好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确保储备期间的种子质量和安全;三要确保救灾时能及时调运。国家储备种子的调拨权在农业部,市级储备种子的调拨权在市委,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储备种子管理的有关规定,种子调用、转商要严格执行报告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不能因种子紧俏而擅自将储备种子进行销售。
(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完善品种管理制度
继续开展审定品种清理行动。加快不适宜生产品种的退出,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实行退出。建立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进行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明显存在种植风险的品种,要坚决退出。
2、完善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要求,一是启用网上打印新系统,并实行市级统一打印;二是认真做好旧证核实、清理和网上查询工作;三是实行生产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强化种子质量可追溯管理;四是加强进出口种子审核把关,延伸监管范围,跟踪进口种子的试验、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2012年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市农委成立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各区县农委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由主要领导负责,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
各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方案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执法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秉公办事。各检验机构在扦样、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和异议处理等各环节,要合法规范执行,妥善留存相关凭证证据,确保为检打联动提供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农委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种子执法年活动及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区县农委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区县农委要将执法年活动信息及时宣传报道,行政许可、企业违法行为、案件处罚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公开,并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将通过上海农业信息网、上海农业技术网平台,及时通报种子执法年活动相关情况。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县农委要在执法年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现场指导,并对活动进展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活动效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安排,及时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