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公告[2012]1号
颁布时间:2012-02-21 10:45:39.000 发文单位:武汉海关
为了提高直达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武汉海关为符合适用条件的进口企业的进口货物提供价格预审核直达便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武汉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
(一)适用海关A类、AA类管理的企业;
(二)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
(三)进口货物在武汉关区办理申报纳税直达手续。
三、下列货物不纳入预审价范围:
(一)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内销保税货物;
(三)需要结合实货验估确定完税价格的进口货物;
(四)其他海关认为不适合预审价的货物。
四、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证明企业适用海关A类、AA类管理的相关材料;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应当对预审价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预审价部门要求补充提供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应及时补充材料或解释说明。
六、对于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预审价部门,预审价部门应当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七、预审价部门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附件2)。《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预审价部门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附件3),并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八、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其中仍符合预审价规定的,可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九、预审价部门认为原预审价结论应当撤销并重新预审价的,在撤销预审价结论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且仍满足预审价条件的,如企业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可以继续受理;
(二)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由海关重新审查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征收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十、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十一、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预审价商品范围,并对外公告。
十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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