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2]5号
颁布时间:2012-03-01 11:57:39.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协会根据有关投诉举报线索以及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临沂、青岛、潍坊、烟台、东营等多地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无序竞争现象严重,尤其是大量会计代理中介非法承揽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向出具业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索取分成回扣,且收费严重偏低,甚至出现了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现象,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经济秩序,侵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合法权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形象。为了推进全省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遵守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0]187号文件)。最低收费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下浮比例。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独立承接业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严禁支付各种形式的分成、回扣或佣金。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范指南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严格执行审验程序,获取审验证据,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尤其对工商年检审计、银行授信审计业务等项目的审计,要遵循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公允的原则,出具恰当类型的审计报告,回避执业风险。
四、协会今后将就以下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检查,纠正问题:
1.恶性压价竞争行为:以降低业务报告执业质量、低于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执业收费标准争揽业务的行为。
2.支付业务回扣分成行为:以货币或实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支付业务合作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给业务介绍单位或业务介绍人争揽业务的行为。
3.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地点,作为承揽业务的联系点或执业地点,或者以其他咨询类中介机构为依托承揽业务,不论是否挂牌,均视为非法设立分支机构行为。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事务所名义以固定的办公或联系地点承揽业务,除了恶意诋毁损害事务所的行为外,视同该事务所设立非法分支机构。
4.出卖公章、出具编外报告行为。提供社会上其他中介机构业务报告编号或空白业务报告,不统一编号、不纳入统一档案管理,以及不向协会等主管部门执业报备的行为。
5.借用他人执业资格、骗取行政审批的行为以及兼职挂名行为。借用他所注册会计师名义或者直接使用兼职挂名的注册会计师审批新所,以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名义签署业务报告等行为。
五、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行动起来,贯彻落实省注协《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区域自律工作的通知》(鲁会协[2011]19号),尽快成立区域自律组织,在统一收费标准、实行防伪备案等方面先行开展工作,有效制止压价竞争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此项工作如有进展,请及时与协会监管部联系。协会也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各市地区域自律、防伪备案工作。
欢迎行业内广大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就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向协会进行书面的投诉举报。
此公告将同时提请各地财政、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单位关注会计市场状况,依法加大监督力度。
协会联系电话:0531-82919699,13805318827.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