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2]25号
颁布时间:2012-02-29 14:04:53.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情况,参照《收费目录》格式,在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范围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于2012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