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2]212号
颁布时间:2012-03-06 11:33:34.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内外贸资金、军民结合资金等财政企业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0]45号)等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计划性
1、省财政厅企业处在每年年初(一般在年度预算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项目性质特点等,在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申报、评审、拨付等具体时间安排。企业处和相关部门应当按计划确定的时间、步骤做好年度预算执行的相关工作。
2、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应提前谋划,在年度预算下达后,根据工作计划,及时起草专项资金相关使用方案。对于工业发展资金切块安排情况、外贸促进政策资金、外经贸区域资金切块情况等,需要省领导批准或者需制定相关政策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报批和发文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3、公开项目申报文件。各类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在业务部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推进政务公开,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享受面。
4、加强项目申报管理。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各类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和支持标准等。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要切实扩大项目选择面,避免暗箱操作和事先指定企业、项目,并采取专家评审、会商共议等方式优选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把好项目申报关,确保项目质量。各类项目上报时,应当同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章,并同时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书和相关电子文档。
5、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在现行工业发展资金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实现网上申报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推行网上报送,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6、严格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规定申报期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各类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均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人员、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共同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和文件规定,共同确定支持的具体项目和额度。
7、避免重复安排。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业务部门的二个以上项目。当年已获得国家重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财政扶持的相关项目。
8、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用途使用资金,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挪用。对于需要组织检查验收后拨付资金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严防虚设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确保项目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取消该企业未来三年财政企业相关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进一步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9、建立项目支出进度通报制度。为保证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省财政厅企业处将严格按照年初规定的时间计划执行预算,每年自7月份始,按月通报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情况,必要时报送省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并向全省通报。
10、实行项目支出进度与项目工作经费挂钩。对于未按计划执行的相关项目,将适当扣减其从该项目中按规定提取的工作经费,每滞后一个月扣减其工作经费的20%,通过指标管理系统自动处理,直至扣完为止。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并切块下达的资金,若在当年8月底尚未启动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的,省财政厅将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各市县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等方面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安排项目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省属企业资金根据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直接拨付企业。
11、实行项目管理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对长期支出进度偏慢,未能按计划执行,不能及时发挥项目资金作用的项目,下年度将不再增加安排资金或者调整结构减少安排,并作为财政监督及财政绩效考评的重点。
12、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沟通。省财政厅将主动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会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建立不同层次的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