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成经信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2012-03-06 11:44:54.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11]92号), 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实现工业经济提档升级,我委针对成办发[2011]92号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现将《〈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11]92号)的相关政策,加快发展具有成都特色的工业设计产业,打造“成都设计”品牌,促进工业产品由“成都制造”向“成都创造”跃升,现结合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1. 申报条件

  为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机构提供技术、人才、信息、检验、试制等专业服务的平台。

  2.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公共服务平台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软件采购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

  1. 申报条件

  使用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业设计类企业或工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与各类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与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 支持标准

  按单项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项合同最高补贴1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二、创办工业设计企业

  (一)分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

  1. 申报条件

  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工业企业内部的工业设计机构为基础,建立的工业设计企业。

  2.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三、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培训机构的补贴

  1. 申报条件

  由社会资源创办的工业设计培训机构,或现有培训机构开设工业设计培训专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有固定的培训场所或实训基地;

  (2)每年完成的工业设计培训在100人次以上,每人次培训时间在40课时以上。

  2.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培训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或实训基地所在企业出具的培训场地使用证明;

  (4)一年内完成培训的学员名单、学员所属企业信息、招生简章、培训大纲与培训教案,以及相应的培训服务合同、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 支持标准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四、设立工业设计中心

  (一)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认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五、产业互动发展

  (一)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与设计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合作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 合作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合作项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 项目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情况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分别给予工业企业、设计企业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六、赛事奖励

  (一)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与国内红星奖的奖励

  1. 申报条件

  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与国内红星奖的工业设计企业或人员,获奖的人员须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

  2.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企业(或人员所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人员身份证、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支持标准

  (1)对于获得德国红点奖 “至尊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红点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2)对于获得IF奖“金质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IF奖“银质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3)对于获得美国IDEA奖“金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美国IDEA奖“银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美国IDEA奖“铜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

  (4)对于获得国内红星奖“至尊金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红星奖“金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红星奖“最佳团队奖”的设计团队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红星奖“银奖”(或“最具创意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红星奖“最佳新人奖”的人员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红星奖的企业或人员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二)“成都市太阳神鸟工业设计奖”的奖励

  1. 申报条件

  获得“成都市太阳神鸟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人员。

  2.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企业或(人员所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人员身份证、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支持标准

  对获得“金奖”的设计企业、人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银奖”的设计企业、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铜奖”的设计企业、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七、参加展会活动

  (一)申报条件

  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工业设计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活动的工业设计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 展会组织单位出具的展位确认书复印件(验原件);

  3. 展会组织单位出具的展位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按实际展位费的70%一次性给予补贴。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八、社会资金引进

  (一)申报条件

  引进国内外各类风险投资资金,并在资金引入后实现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工业设计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项目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风险投资协议与投资资金银行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 资金引进前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按引进投资资金到位总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享受补贴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九、重点企业培育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为成都市“工业设计20强企业”的工业设计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成都市“工业设计20强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支持发展。

  (四)申报时间

  全年。

  十、其他

  (一)申报主体。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设计)企业,以及与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业设计人员。

  (二)享受政策原则。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的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