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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2-03-26 13:40:45.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税务师事务所:

  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执行《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税协[2008]24号)(以下简称“中税协会费办法”),为贯彻落实该办法,我省明确以下两点意见:

  一、“中税协会费办法”第三条会费交纳的标准中所指的“按当年度税务代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是与税务师事务所填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5号)文件中“行业年度报表”的表1、表4、表5中所列的“收入总额”口径一致,同时也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中的“年度经营收入”的口径一致。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上缴会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4月15日。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的,我们会依据“中税协会费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通报批评、年检不予通过、直至收回会员证书等有关措施。截止目前仍有部分税务师事务所未交纳2010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费,请抓紧在2012年4月1日前交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2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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