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2]28号
颁布时间:2012-03-21 14:30:13.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中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现将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2011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2012年4月30日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报送相关资料,并抄送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资料清单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
3.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联系人:会计处 宿 佳
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3分机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