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3-29 09:41:01.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12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将全面启动,请各评估机构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第二章第六条的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附件2),连同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审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8室),网上申请方式目前暂未开通。同时,请根据《申请表》(附件2)的要求,制作3分钟左右视频光盘,介绍机构的工作场所、人员情况以及专长等情况,随《申请表》一同报送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附件3)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4)由评价第三方填报,各机构无需填写,可留底备用。
请各家机构抓紧时间按照要求申报。
联 系 人:陆晔
联系电话:021-64163542
电子邮箱:luye0202@126.com
附件:
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略);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略);
4.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聘用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评价组织者选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评价组织者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评价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评价组织者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拥有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绩效评价机构做大做强,发挥引领作用,多方位培育绩效评价市场。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聘用条件及评价机构库的管理
第五条 评价组织者应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评价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评价机构,可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将所填报的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审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8室)。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库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基本信息、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情况、评价组织者的反馈信息和评价机构参与相关培训情况等信息。市财政局将建立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入库、业务质量跟踪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应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聘用评价机构,相关评价机构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登记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按规定可不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从评价机构库中选聘评价机构。
第三章 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全过程委托和部分环节委托。全过程委托的,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部分环节委托的,评价组织者还应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第四条的选聘原则,合理选聘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等)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评价费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对有关专业机构服务收费的规定。
评价费用可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者应督促评价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机构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外聘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审核通过后应要求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五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对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或评审意见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价机构。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然后报送评价组织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管理部门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按审核同意后的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应尽量与方案评审专家保持一致。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包括电子文档)。
第四章 对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估检查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协议对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可对被评价对象组织再评价,如发现原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有严重失实或失职等情况的,将酌情对其通报批评或从评价机构库中将其注销。
第五章 档案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做好评价任务计划、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基础数据、评价报告和评审(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要求评价机构单独建档管理,妥善保管,未经评价组织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保管应按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填写《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共享,作为将来选择评价机构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