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2012-03-26 11:04:13.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的予以复核。新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三)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鲁政办发[2010]30号)。
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4月10日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从4月份起建立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省商务厅。
2012年4月,各地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同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012年6月,各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商务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2012年6月至7月,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市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三)加强备案管理。经各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于7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经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省商务厅要建立全省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省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企业信息,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加强检查督查,强化社会监督
(一)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专家督导,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通报全省。建立审核清理工作考核机制,与“放心肉”等政策支持资金形成联动。
(二)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条例》、《办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的主体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与各市、各市与所辖县(市、区)要逐级签订审核清理工作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审核清理工作计划,细化到每一家屠宰企业,连同成立领导小组等情况,于4月10日前一并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等表格材料可从商务部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中附件下载,表格中有关“依据”、“审核依据”增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