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3-30 14:47:1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物价局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和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收费审验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和换证范围
审验换证的范围为全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重点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审验内容和重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对调整变化的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是否存在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问题;
(五)是否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收费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七)收费单位的性质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八)上一年度审验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审验: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响强烈,投诉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三、审验和换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申请表;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经费来源批准文件;
(四)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文件。
(五)上年度收费情况统计表。
四、时间安排
此次收费审验和换证从4月1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和换证工作与财政局共同进行。审验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4月1日至15日,各收费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需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并于4月15日前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办证的,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其它收费单位报办证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
(二)审验阶段。4月16日至5月15日。审验以书面审验为主,对重点收费单位可采用上门审验的方法进行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率要达100%,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整改阶段。对审验中发现的各种违规收费问题,应督促收费单位认真整改,属于价格违法问题的应转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收费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违法问题未处理或未处理结束的,禁止办理审验合格手续。与此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制,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审验分工
收费审验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区域和隶属关系,本着谁发证、谁审验、谁换证的原则进行。
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本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与收费审验工作同时进行,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系统注册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10]189号)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5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七、审验换证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审验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按照“两个目录”和“现行合法收费文件名单”办理《收费许可证》。目录外的收费项目禁止上证,把握不准的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应将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审验和换证结束之日起,未按规定参加收费审验或未换发新证的,原《收费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