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2]14号
颁布时间:2012-03-29 15:12:21.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县域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县域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县域金融业的重要意义
1.加快发展县域金融业是壮大县域经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县域经济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石,也是今后时期全省经济发展的主要潜力所在。目前,全省县域总人口、生产总值分别占到全省70%和60%左右,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省内大中城市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对生产和就业的承载能力将逐步趋于饱和。实践已经证明,壮大县域经济是富民强省的重要路径,县域经济强则全省经济强,县域经济活则全省经济活。“十二五”时期,我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奋斗目标,关键在县域,重心在县域。金融业具有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参与社会管理等重要功能,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作用无可替代。县域经济的大发展,必然要求金融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加快发展县域金融业,已成为当前形势和长远发展提出的重大挑战。
2.加快发展县域金融是金融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县域金融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改革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金融生态环境逐步优化。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全省县域存贷款、直接融资、保费收入均仅占全省1/3左右,县域金融业整体还处在起步完善、加快推进阶段,规模不大,质量不高,水平不均衡,组织体系尚待健全,市场机制仍需完善,创新能力亟待增强,难以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县域城镇化、市场化、现代化深入推进,县域经济集群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趋势明显,县域基础设施建设也呈现加速推进势头,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金融业向县域大规模延伸发展的时机已经来临,县域将逐步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战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战略出发,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县域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努力实现县域金融业发展的新突破,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持久动力。
二、积极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3.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到县域延伸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广泛设置自助设备,提升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县两级政府对此应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有条件的县(市)和重点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逐步扩大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争取在2015年年底前,对我省经济强县(市)实现全覆盖;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积极审慎的原则,尽快将机构网点向县域延伸,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在全省实现城市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全覆盖,中心城镇网点覆盖率明显提高。证券期货、保险类金融机构也要有计划地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县域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的新兴金融组织。推动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证券咨询、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向县域延伸,提高县域金融市场中介服务能力。推广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4.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化解不良贷款,把农村信用社全部改造成规范的现代化银行机构,更好地发挥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力争到2012年年底,新改制组建10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现有高风险社监管评级全部达到5A级或以上水平;到2015年年底,县(市)农村信用社改组农村商业银行比例达到80%.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省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相互参股,促进欠发达地区县级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新组建的各级农村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农村地区延伸机构网点,逐步扩大覆盖面。探索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各级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力度,主动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根据我省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规划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将我省更多县域纳入村镇银行试点范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省内外各类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尤其欢迎和支持大银行批量化发展村镇银行,进一步扩大我省村镇银行试点规模。到2012年年底,全省县域村镇银行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覆盖;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结合县域融资需求和社会投资可能,在完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适度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到2012年年底,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到2015年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力争达到400家以上,其中设在县(市)区域的占比要超过60%.对监管力量强、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发挥好的县(市),允许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进一步研究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增资扩股、外部融资、减负提效、开辟网点、拓展业务、征集信用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增强其经营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县域创业投资、产权交易、融资租赁、拍卖、典当等各类新兴金融业态和组织。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化、合作化发展的新要求,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开展农村合作式、互助型金融组织试点,探索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6.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县(市)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形式,广泛动员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省市两级安排专项资金时,对欠发达县域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给予适当倾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加大对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增强对县域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分散风险服务能力。贷款类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单独设置过度限制条件,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服务功能。
三、努力扩大县域信贷投放
7.科学制定信贷投放计划。切实转变信贷投放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过度集中的局面。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的研究,结合自身实际,按年度科学制定支持县域发展的信贷投放计划,明确对县域投放的指标、措施及重点;尤其是中小银行要深入分析市场结构与容量,把握好自身定位,把更多信贷资源投放到社区、农村和中小企业。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机构合理确定对县域经济主体贷款利率,适度控制“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资金使用成本。认真执行中央提出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的政策要求,确保县域信贷投放逐步增加,县域新增贷款占比稳步提高,到2015年年底,力争全省银行业机构县域余额贷存比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8.多渠道增加县域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从自身优势和特点出发,千方百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以“三农事业部”改革为契机,为县域提供多方位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全面拓展支农领域,大力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以及县域城镇建设信贷业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要坚持把业务重点放在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上面;邮储银行要加快业务转型,更多地开展贷款业务,使县(市)和乡镇营业机构由吸储为主向吸储和放贷并重转变,发展好符合县域需求的个人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业务;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利用自身专业、网络、资金等优势,积极拓展县域信贷业务。自2012年起,对县域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不低于70%,农业银行不低于50%,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要逐年提高;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全部用于当地。
四、大力发展县域直接融资
9.推进县域企业上市步伐。在县域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力度,使县域重点企业提高对上市发展的认识,熟练掌握上市工作流程。完善上市扶持政策,合理处置企业在过去发展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让企业经营者打消思想顾虑,提高上市积极性。加强上市工作指导,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和特点,科学确定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目标市场和工作方案,给予分类指导和帮扶,推动企业早上市、快上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县域企业改制、确权、投资、土地、环保、上市辅导验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降低上市成本。扩大县域企业在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所占比重,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适当向县域倾斜,有条件的县(市)应安排一定的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经费,把县域企业上市工作推入快车道。到2015年年底,力争县域新增上市公司80家左右,县域上市公司数量占全省比重达到50%左右。
10.拓宽县域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县域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并购重组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县域企业加入“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发挥信托公司、中小企业和政府整体合力,围绕县域优势行业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托集合债权基金。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应探索设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吸引外地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为拟上市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县域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到依法设立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活动。
五、进一步提高县域保险业保障水平
11.完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要进一步落实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制度,强化理赔服务,不断提高对农业生产和农户利益的风险保障水平。探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尽快启动对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等开展保险试点。扩大农业保险县域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2.开发推广符合县域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险业机构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因地制宜开发推广新型保险业务品种。围绕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涉农物权抵(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再保险等业务。深入开展农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同时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用保险机制提高农村居民人身保障和农村地区社会管理水平。探索开展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
六、全面推动县域金融创新发展
13.促进县域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特色及金融服务需求,深入开拓县域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创新和金融新产品推广应用。针对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索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权益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均可用于贷款抵押;对比较成熟或正在试行的林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及矿产经营权、蔬菜大棚、农业机械、农村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组织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积极推行小企业联保、农户联保互保、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丰富县域贷款增信模式。完善县域金融授权授信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压缩审批周期,为县域经济主体提供融资便利;对社会信用环境好、不良贷款率低、经济实力强的县域内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各上级银行应适当放宽其贷款审批权限。有条件的县(市)政府要逐步扩大“还贷周转金”规模和帮扶范围,增强银行业机构信贷投放信心。积极推动银行业机构开展表外融资业务,鼓励引导辖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扩大非信贷融资规模。
14.做好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按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创新发展县域金融的思路和途径。对确定的试点县(市),省市有关方面要加强政策引导、方法指导和工作推动,凝聚发展合力,打造金融强县,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各方面推出的金融新政策和创新业务,应放到试点县(市)先行先试。试点县(市)要在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及时总结,为全省县域金融业蓬勃发展提供经验。
七、着力优化县域金融发展环境
15.加强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县(市)政府要把加强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县域金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下大力气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行政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人才环境和舆论环境,全方位支持县域金融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创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加大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力度,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加快征信共享机制建设,搭建县域企业和个人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引入社会评级机构开展县域企业信用评级,协调金融机构认可社会评级机构评定结果,促进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开公正性和评级结果使用的广泛性。深入开展信用县(市)创建等活动,建设县域金融安全区。加强县域金融发展舆论宣传,营造学习金融、运用金融、爱护金融、讲究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16.加大对县域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县域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根据县域金融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财政与金融结合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相关资金,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定点存放的激励作用。加大省市县三级扶持力度,制定县域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对支持地方发展力度大,特别是对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引导县域金融机构树立正确的市场定位,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7.防范化解县域金融风险。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强化金融稳定“属地管理”责任,高度关注县域内银行信贷、上市公司、商业保险、非法融资等方面的风险,规范发展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严防风险问题发生。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挥积极作用,消除潜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欺诈行为。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加强金融风险识别反应、预警防范和化解处置能力建设,维护县域金融业良好发展秩序。探索运用金融手段创新社会管理,把维护金融稳定与加强社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18.培养县域金融人才队伍。着力完善县域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人才培养引进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金融领导干部和金融专业人才培训力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优化县域金融人才结构,全面提高县级驾驭金融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考察学习、上挂锻炼等形式,为各县(市)培训300名左右金融工作领导干部和骨干人员。
19.强化对县域金融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县域金融发展考核激励机制,把县域金融发展情况纳入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给予通报表彰。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驻鲁金融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强化政策争取和工作指导,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县域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