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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颁布时间:2012-04-01 10:57:37.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沪财会[2011]48号)相关规定,落实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的目标,在行业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业队伍,以适应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国际化发展的新形势,结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协会制定了《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现已经过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现将此办法在网上征询你们的意见。欢迎提出意见与建议,并请于4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协会。

  联系人:金红梅64163564 邮箱:sisi_jin@163.com

  附件: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财政部的若干意见》(沪财会[2011]48号)的精神,落实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的目标,在行业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业队伍,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对行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对象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从业人员及非执业会员。培养能够带领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具有广阔视野和战略思维的资产评估机构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执业能力的执业人才。

  第四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方式主要采取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境外学习相结合;在职学位教育与高层次培训相结合。培训的形式采取协会集中培训与机构内部培训相结合;自主培训与委托培训相结合;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等。

  第五条 建立协会行业优秀人才库。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荐、评估机构推荐、协会举荐并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拔行业优秀人才。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核遴选后,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库,并建立优秀人才培养管理档案。

  第六条 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库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资产评估事业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评估机构从业满三年,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个人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

  (四)在评估、会计、管理、教学等领域有一定的专长。

  第七条 协会对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库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委托有关高等院校和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管理和外语的专门培养;院校等培训机构负责制定优秀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课程并具体实施;配合行业协会进行人才选拔,负责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和教务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协会对参加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定培养协议,明确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三方的责任。

  第九条 对参加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学员建立学员考核机制,由协会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将推荐或组织参加相关的专业活动,包括:

  (一)参加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二)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

  (三)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

  (四)参与行业协会的课题研究;

  (五)参加国际评估组织的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六)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执业中有下列情形的,将淘汰出行业优秀人才库: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托相关高等院校教学资源的优势提高培训层次,推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部门经理及行业优秀人才参加高层次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执业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保证每位注册资产评估师都能接受规定学时的培训,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从业人员(评估助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行业的总体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 依托相关高等院校的教育资源,逐步开展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与境外评估机构、国际评估组织和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与境外评估组织开展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优秀人才到境外机构进行短期培训和实习,以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

  第十五条 对在行业人才培养活动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在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留存部分中列支。包括:

  (一)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

  (二)对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支出;

  (三)对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

  (四)对非执业会员网络培训的支出;

  (五)行业课题调研和开展评估专业论坛活动的支出;

  (六)经协会推荐参加中评协等组织的高层次培训的差旅费支出;

  (七)参加中评协组织的行业优秀人才选拔面试的差旅费支出;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机构工作期间,经上报协会备案,参加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方向)在职研究生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学位的,给予3000元补助。

  (九)由教育培训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中评协或协会组织的评估专业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并在竞赛中成绩名列全国或地方前10名的参赛人员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经协会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培训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考核,并对考核合格单位进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第十五条第(六)、(七)、(八)款的,填写《行业人才培养补助申请表》,并按协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协会。

  第十九条 协会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支付给申请人单位。协会对在补助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将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由申请人申请时所在机构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一国际儿童节到业优秀人才培养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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