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2]24号
颁布时间:2012-04-09 16:58:01.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很突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以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环保为民惠民利民的理念,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加大水、空气等污染治理力度,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异地死灰复燃,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优美宜居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的倒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优先,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着力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监控,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协调,切实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坚持改革创新,项目引领,典型示范,努力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98%、127%、127%、139%.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小于30%,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30%.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空气污染指数逐年降低。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达标率为100%.生态保护水平显著提高,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环境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着力推进规划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努力缓解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问题。切实严格项目环评,加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距离保障,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不断强化环评管理,完善集批、管、验于一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全程监管体系,依法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失职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同时”环境监理试点。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河北省环境监察办法》,提升环境监察效能。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性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严肃查处重点污染源超标问题。严格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制度,省、市、县三级全面开通12369环保热线,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开展环境保护廉政执法实践活动。
(三)防范环境隐患和风险。健全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推进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涉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开展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海洋、江河湖泊沿岸的化工企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四)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运输和存放等环节中的规范管理;健全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建立废旧放射源处置保证金制度,确保废旧放射源及时处置。
四、切实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
(一)着力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着力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规划,完善收费标准,改革征收方式。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不断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科学改进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与财政挂钩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考核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作为污染减排的参考依据。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做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工作。加大对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流域合作,保障官厅水库水质安全。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着重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重点改善渤海及北戴河近岸海域和关联区海域环境质量。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达标计划,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的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加快环保科技产业发展。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攻关,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深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海河南系子牙河流域(河北段)水污染控制与水质改善集成技术及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科技重大专项。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与回收、在线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为重点,组织开展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打造重点环保产业基地。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和发展环保服务业,做大做强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和社会化运营服务,规范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和认证评估等市场准入,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企业。
五、着力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等环保领域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增加各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研究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严格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完善全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建立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和固废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着力加强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着力提升基层环保队伍业务素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对县(市、区)级环保业务技能进行免费培训。整合全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搭建全省环境保护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加强物联网、遥感、移动通信等技术在环境管理各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汇总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努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管理、考核与评估制度,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部门、地区之间环保协商与合作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长期影响和制约环境监测监察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的防控能力。拓展资金渠道,将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范畴,并逐年提高。加大对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机构,加强应急执法,配备必要的监测、应急装备,提高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及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提高基层环境管理水平。
(四)着力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考核。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健全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行政问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或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