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4-18 15:04:37.00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国务院医改办与自治区签订的2011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现提出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88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0%.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大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3%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继续巩固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3.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4.全面推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并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明显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建立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正常调整机制,确保最高支付限额均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自治区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8.全面推行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认真总结评估石嘴山市、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指导银川市、吴忠市和中卫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三市在2011年8月如期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全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在全面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基础上,年内实现全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购药联网即时结算。认真落实与天津签订的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协议,继续扩大区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城市范围。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完成全区35万生态移民迁入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探索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办法。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0.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11.稳步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继续改革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在全区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等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制,选择50种以上临床路径明确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过快增长。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12.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13.继续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加大市级监管和基金调剂力度。积极探索自治区级统筹的实现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整合基层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宁夏保监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14.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5.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厅负责)
16.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卫生厅负责)
17.鼓励采用 “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厅负责)
18.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由自治区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中标药品目录,向配送企业统一申购;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需求与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组织药品的采购仓储和配送。基本药物的货款由配送企业统一向中标企业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卫生厅负责)
19.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20.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中标生产企业向全区各配送企业供应药品,由配送企业统一向医疗机构组织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监局负责)
21.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进行追溯的能力。(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
(六)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2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3.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24.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自治区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予以补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6.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28.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9.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财政厅、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七)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30.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继续完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有1所—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达标,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1.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32.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为乡镇卫生院招收5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956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2512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34.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及时足额拨付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按时竣工投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教育厅负责)
(九)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3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卫生厅负责)
36.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卫生厅负责)
37.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8.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自治区财政配套山区4元,川区3元,其余由市县级财政安排。(卫生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39.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7万人、6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0.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卫生厅负责)
(十一)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1.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7.7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3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三年累计完成13万户(2011年度5万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厅负责)
(十二)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42.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及时足额拨付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按时竣工投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4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各县、市(区)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4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三)做好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项目。
45.继续开展“健康宁夏全民行动”,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卫生厅负责)
46.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政策,为4万名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医院提供免费住院分娩,为2.5万名农村新生儿免费筛查3种先天性疾病,并对患儿给予免费治疗,为3万对农村准夫妇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7.继续开展“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试点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卫生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和效率的机制。(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四)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48.银川市要尽快出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编办、国资委负责)
(十五)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49.着力提高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盐池县、永宁县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0.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4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选定一家三甲医院建立远程医学中心,为5家县医院提供远程医学综合服务。(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1.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六)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
52.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卫生厅负责)
53.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54.开展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在12家以上医院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5.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卫生厅负责)
(十七)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56.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十八)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57.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卫生厅、商务厅负责)
六、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将继续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区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工作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各部门、各市、县(区)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地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三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各市、县(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自治区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自治区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适时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区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医改办要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定期对本地区医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总结本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对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动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