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4-01 11:35:09.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市本级)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理记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7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当地审批机关报送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经杭州市财政局审批后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各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送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等有相应变更的,一并报送《代理记账变更登记表》(附件2)。
三、报送地点
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政局附楼一楼杭州市会计人员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7044124,87045719.
四、其他事项
对不按规定报送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我局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处理。
上述通知,请相关代理记账机构遵照办理。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相关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