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4-11 09:55:43.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3号)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季和年分别报送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季度和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使用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使用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2007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年度报送2007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30日内报送,从2012年第一季度的季度报表开始报送。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从2011年度的年度报表开始报送。
(三)2009年、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请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补报。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相关说明
(一)纳税人网上申报模块中已经增加了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模块,如发现报表版本错误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请纳税人从网上申报模块报送相应报表。
(二)请先完成相关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所得税申报后,再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三)已正式提交的财务报表如需修改,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修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