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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黔公发[2011]9号

颁布时间:2011-09-06 14:27:01.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公安厅

各市、州、地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书,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考察贵州公安工作时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民营经济是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社会基础,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推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当前,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支撑点和带动点,在扩大就业、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建柱部长在贵州考察期间,对贵州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提出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欢迎民营经济来黔投资等新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及时制定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建柱部长、战书书记、克志省长一系列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暨表彰大会精神,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深刻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凝聚力量、转变作风,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大的力度,认真履行公安机关职能,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建柱部长提出的“贵州公安实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报引导警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凝聚力量,以“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为抓手,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治安突出问题及管理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全力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全力确保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良好,全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力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到位和服务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全面推进“平安贵州”、“和谐贵州”、“幸福贵州”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我省公安工作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深入推进严打整治。一是以“打黑除恶”为龙头,严厉打击杀人、放火、爆炸、绑架、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民营经济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行霸”、“业霸”等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滋扰生事、影响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严厉打击制贩假币、制假贩假、非法经营、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坚决打击侵害民营经济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把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破案绝对数年增长10%作为硬任务,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对发生的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坚持快侦快破、办案公开、立案破案及时回告;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全力侦破,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营企业损失,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对民营企业集中区域、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大中型物流市场等周边治安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大对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企业周边的社会治安整治力度,切实消除治安隐患,净化治安环境。五是进一步强化对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有关的情报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在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能力的同时,协助民营企业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对民营经济人士及其从业从员举报和提供的犯罪信息线索,第一时间开展工作,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二)全面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推进警务进企业。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周边的警力投入,加大巡逻力度,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较大的民营企业设立警务室或警民联系点,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二是积极主动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加强要害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内部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在民营企业中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口帮教、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发现得了、列管得准、控制得住、管理得活”,有效预防重点人口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危害。四是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导控,第一时间发现、处置针对民营企业的负面有害信息,强化落地查人,严防网络炒作诋毁、损害企业形象,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将民营企业、工业园区纳入无传销、无非法集资、无假币“三无社区”创建活动中,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扩大“三无社区”覆盖面。

  (三)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是加强源头防范,在民营企业、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等区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针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工群、矿群、劳资等矛盾纠纷,要加大排查化解力度,滚动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处置三位一体,确保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不汇集,全力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多调联动”,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安基层派出所、交警队等基层单位警民联调工作机制、工作室,最大限度地在基层为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大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公安信访案件,要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制度;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信访问题,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要求,从思想上、预案上、机制上、措施上做好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减少影响,平息事态。

  四、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公安行政管理,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按照建柱部长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的要求,着力改变以“管人者”自居的错误思想观念,按照“简”、“优”、“限”的要求,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为民营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一是积极推广运用“用虚心吸引群众、用爱心关心群众、用热心帮助群众、用耐心说服群众、用真心对待群众、用信心鼓舞群众”六心工作法,深入贯彻执行《贵州省公安机关四十条便民利民措施》(黔公通[2011]12号),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按时或提前完成。二是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要进一步清理公安机关涉及民营企业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企业成立的前置审批事项,对省、市(州、地)县增加的内容坚决取消,坚决杜绝将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改为核准或备案变相审批。采取多种形式,尽可能的优化改善审批程序,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要在公安部规定的基础上缩短20%.三是依法在各级公安网上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互联网)公开申办事项的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加快推行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四是积极参与县级以上政府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行政审批、便民利民中的作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着力构建方便、快捷的综合服务格局。五是积极参与政府挂牌保护制度建设,按照“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对应建立公安机关对保护企业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六是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业务培训机制,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根据职能特点和民营企业需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业务技能培训。七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大幅提高本省民营企业在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占比例。八是推行上门服务,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业园区等服务量大、服务事项相对集中的,积极采取上门服务方法,约定时间、告知办事程序和办理事项,集中上门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九是立即向民营企业公布由公安机关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对公安机关审批事项中只有一家相应中介机构的,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增加中介机构数量,打破中介垄断。十是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和建立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充分运用现有的”110“报警系统、 ”公安网上服务管理平台“等畅通投诉沟通渠道。各级公安机关的”非公办“是民营企业投诉的受理单位,要向社会公布”非公办“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方便企业投诉。”非公办“接到投诉后,要按管辖分工,及时转有关单位或警种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回复。

  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认真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着力查找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问题,切实加以整改,不断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真正做到公正、严格、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思想上牢固树立执法公平理念,从根本上消除对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歧视,坚决杜绝执法上区别对待、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认真清理现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影响、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搬除“障碍”,从法律层面上为我省民营经济“松绑”。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推进执法公开,积极打造“阳光警务”,推行警务公开信息化、案件办理信息化、执法监督信息化、执法培训信息化,从制度、程序上保证透明、公正、廉洁执法。四是在对民营企业进行治安行政管理,以及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行政案件时,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按照挂牌保护制度的规定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五是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认真进行审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插手经济纠纷。需要跨省办理的经济案件必须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审核。六是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得随意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七是继续清理公安机关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变相收费及收费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等行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和公安机关形象等现象发生。八是进一步完善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监督员制度,省、市(州、地)、县(区、特区)均应聘请一定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公安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监督员,各地要积极支持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六、强化机制建设,确保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抓督促检查,及时帮助研究解决公安机关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人、财、物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公安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健全落实各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非公办”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听取辖区民营企业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适时研究改进工作措施。

  (二) 建立完善各警种间联动机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研究探索新途径、新方式,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行之有效的警种联动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保障和服务;各警种要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非公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密切配合、紧密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件分析会等多种形式,综合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健全完善投诉反馈机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要向社会全面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方式,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存在“四难”、“三乱”等现象的,各地接投诉或举报后,要及时转相关警种、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隐瞒推诿。重大投诉和举报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将处理结果层层上报至省厅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责任倒查,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通报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严肃追究责任人及领导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督查及考核机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为重要监督检查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纪检、政工、督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公安机关开展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查办和督促整改公安机关在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厅目标办要认真制定对该项工作进行年终考评的办法。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机构的协调合作,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六)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对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符合奖励条件的,要按程序申报奖励。要适时对全省公安机关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总结,集中表彰一批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立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各保障服务部门要建立内部保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确保各级非公办和各业务部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顺利开展。

  贵州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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