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评协[2012]18号
颁布时间:2012-04-18 09:32:23.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本市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拟定《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各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请各机构及时组织学习、讨论,并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请各评估机构于4月27日前将所提意见以书面形式(电子版)报上海评协。
联系人:陆 晔 021-64163542
邮 箱:luye0202@126.com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资产评估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要大力改善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环境,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本市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选择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业务、人事、财务、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二、资产评估收费试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应综合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三、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包括是否预收款及预计收取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工作人日数等内容。除业务约定书载明的收费金额以外,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或财物。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后,若发生委托事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变更内容;若发生中途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市资产评估协会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出现减少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降低质量标准、加大执业风险、危及行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包括收费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违反相关法规、准则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行政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本市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