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2]30号
颁布时间:2012-04-12 13:48: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业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本市相关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和条件
(一)建设领域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建设的工程项目主要涉及以下领域,一是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二是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二)建设条件
推荐工程项目分为二类,一是示范工程(基地),二是骨干企业,推荐条件如下:
示范工程(基地)申报条件:
1、各类废弃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区县(园区),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区县(园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骨干企业申报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考虑到国家将加强对示范工程(基地)内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一定资金扶持,申报单位要分析规划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2、项目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及招投标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能按时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其中,项目用地应为企业自有土地,不得以租地形式开展项目建设。
3、考虑到国家对实施方案评估及扶持资金下拨有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对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要求,各单位对于计划纳入实施方案的规划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建设周期,应保证项目在2013年仍有一定建设内容及投资量。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建设领域和条件要求,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全部通过企业集团申报,不经地方上报。
(二)申报材料
根据《通知》要求,各申报项目需要提交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指区县(园区)或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职工人数、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贷款情况、2010-2012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经营情况以及目前资源综合利用量、利用水平等。
2、开展示范工程(基地)/骨干企业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3、指导思想、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进度。
4、关键技术与装备支撑情况。
5、规划项目及投资,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内容、主要工艺方案、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等。
6、实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7、采取的主要措施。
8、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银行信用登记证明、自筹资金证明等,申报骨干企业的单位需提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2年4月28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申报的报告以及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备选项目。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沈洁
联系方式:231134841381651087663585509(F)shenj@shdrc.gov.cn
附件(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