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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257号

颁布时间:2012-04-23 09:14:54.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资源[2007]633号)、《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8]15号),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另行征集,不列入本次选项范围)。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

  (五)项目具一定规模。按照省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促其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财政要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部署和要求,今年调整项目规模要求如下: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经济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应在300万元以上(节能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节能技改和节能示范项目必须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投资80%以上),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项目已建成。项目必须为2011年以后建成的项目。

  (七)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家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循环经济项目不再支持;2010年以来曾获得国家或本省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今年不再支持。

  (八)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

  2、项目改造前原有设备或所依附的主体建成运行时间未达1年以上。

  3、项目建设单位无有效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监测、不可核实。

  4、不同企业打包项目。

  5、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6、主要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7、利用林业三剩物等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电、油、气等非生物质燃料为主的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8、仅替代而非节约石油项目。

  9、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10、节能产品(设备)制造项目。

  11、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设区市直接单独管理的各类园区管委会,以下同)汇总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指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市属单位项目)由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汇总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军队项目由驻闽部队直接向省经贸委(支前处)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循环经济项目每个县(市、区)限报一项,超报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县(市、区)节能项目申报资格。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驻闽部队及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件4,要求用EXCEL格式,按照项目类型及项目的优先顺序依次排列)。

  2、各个企业(包括其他非企业项目申报单位,以下同)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只需提供相关附件,不必提供下列材料)。

  (1)封面和目录;

  (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情况照片);

  (7)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或权威部门出具的安装的节能设备或项目节能测试报告复印件)及需要年检的用能设备年检报告复印件(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及年检报告复印件);

  (8)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

  (9)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一个月为止正常生产月份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

  (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如技术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证书、认证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能效对标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项目附加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等)。

  3、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件4)及每个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3份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环资处(2份)、省财政厅企业处(1份),同时提供2份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报1份;所有材料汇总刻在一张盘上,每个项目一个文件夹(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WORD、EXCEL文档文件,不必提供照片和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原则上每个项目材料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MB),同时附上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WORD格式)和项目汇总表(附件4,EXCEL格式))。

  省经贸委环资处联系人:王学昭、郭宗建

  联系电话:0591-87801232、87822107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609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

  附件:

  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2012年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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