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市场[2012]251号
颁布时间:2012-04-23 09:02:1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商贸局、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支持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工作,按照《省级副食品风险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为提升基地规模化水平,提高基地保障市场供应能力和基地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今年基地改造建设扶持项目为:生猪基地猪舍改扩建、废弃物污染治理改造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改造提升等项目;蛋禽基地禽舍改扩建、标准化生产线改造提升、禽舍防疫系统改造提升等项目;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产品检验检测系统建设、产品品牌推广等项目;生猪、蛋禽、蔬菜基地直供直销点建设项目。
(二)基地赈灾补助:用于补助基地灾后恢复重建。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原则
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和赈灾补助采取直接奖励方式对基地予以一次性补助。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的基地改造建设项目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省级调控基地总数的35%.基地赈灾补助根据基地实际受灾情况进行申报。
三、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和赈灾补助均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向所在县(区)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经贸、财政部门筛选后联合上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再经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基地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基地改造建设补助项目补助须提交附件所列各项材料;基地赈灾补助须提交申请报告、基地受灾损失情况、基地灾后重建方案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须在5月31日前上报;赈灾补助须在受灾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申请赈灾补助的基地须在受灾后1天内向当地经贸部门报告灾情,同时报备省经贸委,3天内向当地经贸、财政部门提交赈灾补助申请报告)。
联系人:省经贸委市场处 甘代明(0591-87833346)
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芸源(0591-87097583)
附件:
1.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2.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协议有效期内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
(二)完成2011年省经贸委下达的指导性生产计划量(2012年新列入的基地以2012年指导性生产计划量为标准,按时间进度衡量)。
(三)申报项目须在2012年度改造建设,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11年7月1日。
(四)项目内容符合本资金支持方向,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材料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申报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资金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基地的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进度情况、预计可以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项目基地填写签章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附件2)。
项目基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项目基地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