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伤[2012]5号
颁布时间:2012-04-26 10:17:56.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省直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2012]1号)和《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2012]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尽快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11年1月1日以来符合规定的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费用申报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各单位申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时,应将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与工伤医疗费一起,填报新印制的《河南省省直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申报汇总表》纸质及电子文档,依照原程序按月申报结算。
(二)2012年5月1日前,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已经申报结算完毕的,由各单位按照原申报待遇月份统一填制《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补发申请表》(见附件1)(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工伤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三)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原则上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确定统筹地区。单位申报时需提供工伤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有效的原始票据。并按照《交通食宿费票据粘贴单》(见附件2)格式、内容填写电子文档,打印后粘贴票据。单位跨省辖市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工伤人员实际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支付
(一)各单位申报的相关费用,省工伤中心依据当月医疗待遇支付明细及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支付到各单位。
(二)工伤人员在与省工伤中心联网结算的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就医的,2012年5月1日前已办结出院的,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省工伤中心核算后,一次性支付到各单位,用人单位不需另行申报。2012年5月1日后办结出院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先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在工伤人员出院时按标准垫付,省工伤中心按月予以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关系到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据实申报,并及时将相关费用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此前,单位已经为工伤人员支付过相关待遇的,可以申报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既确保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落到实处,又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做好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堵塞各种漏洞发生。
(三)单位经办人员、工伤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冒领相关费用的,一经查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宜
以后,各单位应在工伤人员治疗终结或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三个月内申报工伤医疗等相关待遇,特殊情况下经省工伤中心批准,申报时限可适当延长。
附件:
1、《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补发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