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煤[2012]282号
颁布时间:2012-05-07 10:37:19.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巩义、汝州市煤炭管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矿企业合法有序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集中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治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井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五)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六)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是否有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八)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九)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
(十)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矿区范围、生产能力等事项,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技改、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是否存在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检查时间
2012年5月15—31日。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骨干生产矿井由集团公司进行自查;其所兼并重组小煤矿由所在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骨干煤炭企业进行自查;地方煤矿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自查,自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省厅在各单位自查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是促进煤矿企业依法生产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煤矿企业,一律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而不整或非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检查单位和人员,全省通报批评。
(三)认真进行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标准制订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未验收通过不许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
请各级、各部门要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于6月5日前将报告上报省厅,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cheng8887@126.com.
联 系 人:程乐金
联系电话:0371—63818887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