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2]62号
颁布时间:2012-05-03 15:01:19.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我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杭州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2%的应统一调整到14%.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三、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各区、县(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政策;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