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中小[2012]291号
颁布时间:2012-05-08 16:47:4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区间
2011年6月30日前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参加本次考核。运营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未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周期为当年实际营业时间;至2012年5月30日前已运营满一年以上,且要申请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周期为一个跨年实际运营年度或两个运营年度。
二、考核完成时间
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在5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上报初评意见;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在6月15日前完成复评工作,并上报有关意见。
三、上报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材料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绩效情况表(见附件2)和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总结。
考核评价意见按《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描述,特别重点描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暴力收贷和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四、材料制作
考核材料用A3、A4纸编印,活页装订成册,制作2份。
附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