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2]66号
颁布时间:2012-05-22 13:44:2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67号)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
以上条件均以2012年度年检数为依据。
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事务所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后的15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北京注协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三、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采用书面方式,须向北京注协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当年注册会计师年检人数;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3、本单位2012年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等内容;
4、本单位培训负责人、“中注协培训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北京注协培训部。
四、内部培训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在举办培训班前五天电话通知北京注协培训部。
2、按时上报当年继续教育相关书面资料: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1月15日以前,及时向北京注协培训部上报以下书面资料:
(1)培训大纲或培训教材;
(2)注册会计师手签考勤记录 ;
(3)授课教师评价表;
(4)考核试卷及汇总成绩单;
(5)培训总结。
3、随时将事务所继续教育信息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操作要求,将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具体执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学时完成情况、培训总结等内容随时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五、培训部联系人:张霞
联系电话:88221085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