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会协[2012]27号
颁布时间:2012-05-21 14:20:5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沪会协[2010]31号)的规定,本市将于6月下旬起开展2012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本次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帮助、教育、督促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从而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素质。
二、 检查对象
2012年事务所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一)参加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服务,未被列入2012年市财政局检查对象的事务所;
(二)部分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成立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三)有举报采取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或反映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四)未进行认真自查及整改不力的事务所;
(五)5年中尚未被检查的事务所;
(六)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事务所。
事务所检查名单另行公布。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中注协关于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倡导风险导向理念,采用风险导向的检查方法,着重加强对事务所的风险系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情况。重点关注事务所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系统风险,对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重点关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执行情况;
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执业准则的情况,重点关注重要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合理,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4.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情况。
(二)检查范围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以2012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11年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主,必要时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同时,加强对受到投诉举报以及65周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检查。
四、全面组织自查
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及时规整业务档案,通过自查,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为配合本次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请各事务所做好自查工作记录和自查总结,如实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表》[附件],并于6月15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表》和自查总结上报协会[协会网址:.通过“文件管理—文件上传”)。对未进行认真自查的事务所协会将列入今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五、检查人员
本次执业质量检查人员主要由本会第二批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酌情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注册会计师参加。
特此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