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计财[2012]348号
颁布时间:2012-05-25 16:36:4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贸服务业局: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实行)的通知》(闽财会[2010]50号)精神,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确定的《2012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即将该文转发各县(区)经贸部门并通知各工商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自主选择优选库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的经济鉴证报告和《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我委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各工商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欢迎各方向我委举报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举报电话:省经贸委计划财务处 0591-87833242
省经贸委纪检监察室 0591-8783370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