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能源[2012]334号
颁布时间:2012-05-22 15:07:1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物价局、财政金融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关于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工业企业多接单、多生产的精神,从今年我省来水特丰,用电需求下降,水电出现弃水的实际情况出发,经研究,决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临时调整峰谷电价政策时段划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水电资源,增加生产、增加用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福建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2]118号)公布的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临时调整峰谷电价政策的高峰时段和平时段。高峰时段临时调整为每日的9:00-11:00、15:00-17:00和19:00-21:00,谷时段保持不变,相应增加平时段时长。
三、实施时间。2012年6月至8月抄见电量。
四、资金来源。因临时调整峰谷用电时段划分而减收的电费将多渠道筹措1.5亿元来解决,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试验区经贸、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的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督促同级供电单位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对企业用电户号进行核实,实施前及时对上述企业电能计量装置进行调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上述临时调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