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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材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2-06-01 16:41:42.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79号)的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度新材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认定的成都市新材料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末净增加的新材料企业;

  (二)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但企业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企业(税收以企业提供的税票为依据,销售收入以企业上报市统计局数据为依据)。

  三、贴息标准

  (一)对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末净增加的新材料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70%给予一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市经信委核定名单为准),单户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但企业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新材料企业2011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经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验原件);

  (三)2011年度企业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四)2011年12月31日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上年度缴纳税金凭证(税票)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3份,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

  (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新材料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填写本区域《成都市新材料企业2011年度申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6月22日(星期五)前会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材料工业处。

  六、其他事项

  市经信委将会同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79号),完成后续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联系人:刘慧、韩小龙

  联系电话:61881644 61881642

  下载附件:

  1、成都市新材料企业2011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成都市新材料企业2011年度申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下载:附件1-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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