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环资[2012]368号
颁布时间:2012-06-05 09:33:1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
水煤浆是一种新型煤基流体燃料,具有高效、节能、运行成本低等优点。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引导水煤浆产业发展,加快水煤浆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识水煤浆应用试点工作的意义
水煤浆由65%左右的煤、34%的水及少量化学添加剂制成,作为一种浆体燃料,可以像油一样泵送、雾化、贮存和稳定燃烧。使用水煤浆替代原煤、燃料油,可用于锅炉、窑炉,具有燃烧效率高、改善劳动条件、节省用煤等优点。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列入鼓励类目录,在产业政策上予以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应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水煤浆的应用试点工作。
二、做好水煤浆的应用试点工作
将泉州市作为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试点区域,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泉州市可按市场原则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应用水煤浆试点工作。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要同步配套规范的脱硫、除尘、脱硝设施及监控设备,并落实灰渣的密闭式收集和处理,确保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及要求。
三、规范水煤浆市场
水煤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T 18855-2008),确保原料煤和水煤浆指标符合要求,并将每批次的原煤和水煤浆硫分、灰分、热值等指标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确保提供质量优良、性能稳定的水煤浆产品。目前水煤浆产能已能满足市场需求,要严格控制新增水煤浆产能,坚决抑制盲目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为保障水煤浆产品性能稳定,企业不能使用炉前浆。同时为了保证用浆企业的价格稳定,生产水煤浆的企业应参照省内外的价格,制定合理煤浆联动定价机制,并由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四、加大扶持力度
对企业自行实施锅炉改造使用水煤浆的,根据项目节能量进行奖励,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同时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锅炉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按投资比例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对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0元,符合本省奖励条件的,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在环保方面,对使用水煤浆的企业配套了规范的脱硫、脱硝设施并按要求规范运行管理控制系统、监控系统,确保持续稳定运行的,依照减排核算规定进行实际脱硫、脱硝减排量核算。
省经贸委 省环保厅 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